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温民申字第93号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朱正龙。
委托代理人:汪泽琳。
被
申请人(原审原告):王东玲。申请再审人朱正龙与被申请人王东玲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日作出(2012)温瑞塘商初第15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2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再审人朱正龙以与被申请人王东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朱正龙撤回再审申请处理。(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叶 峰
审 判 员 李爱素
代理
审判员 朱阳娇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黛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