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民一初字第00195号原告李某,男,198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某甲,女,1978年6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露,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袁文慧,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3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原告已预交300元,由本院退付其150元。
代理
审判员 吕铁臂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