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通中诉字第00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如皋市田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正和。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美英。原审被告丁丽芬。原审被告丁正和。
上诉人如皋市田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如皋市人民法院(2012)皋民初字第18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但未按规定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沈 伟
代理
审判员 杜吉华
代理
审判员 施素芬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任 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