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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万法民初字第09533号

张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4-12-11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某,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万法民初字第09533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熊学斌,重庆市万州区白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刘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审判员  陈刚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薛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