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万法民初字第09533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熊学斌,重庆市万州区白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刘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审判员 陈刚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薛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