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龙巡民初字第5号
原告:胡方信,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叶波。
被告:毛芳,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游支公司,
诉讼代表人:封蓉。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黄爱慧。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方信与被告毛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游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方信于2013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毛芳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胡方信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该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方信撤回对被告毛芳的起诉。
审判员 王瑜群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蔡竞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