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开商初字第21号
原告:尹健全。
被告:钱昆。
被告:张庆丽。
原告尹健全与被告钱昆、张庆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钱昆、张庆丽的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健全撤回对被告钱昆、张庆丽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尹健全负担。
审判员 胡雪平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林宇琼 来源:百度“”
尹健全与钱昆、张庆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开商初字第21号
原告:尹健全。
被告:钱昆。
被告:张庆丽。
原告尹健全与被告钱昆、张庆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钱昆、张庆丽的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健全撤回对被告钱昆、张庆丽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尹健全负担。
审判员 胡雪平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林宇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