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乾民初字第00275号原告赵某某。被告马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马某某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3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某承担。
代理
审判员 杜 彧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吴静涛 微信公众号“”
赵某某与马某某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乾民初字第00275号原告赵某某。被告马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马某某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3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某承担。
代理
审判员 杜 彧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吴静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