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彬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彬执字第00026号申请执行人董莉,女。被执行人訾亚州,男。申请执行人董莉与被执行人訾亚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12月1日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彬民初字第0092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訾亚州返还董莉垫付的赔偿金20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訾亚州主动履行全部案款20000元,申请执行人董莉于2013年1月21日领取全部案款2000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本院(2011)彬民初字第0092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史智昶
审判员 王孝民
审判员 韩 勇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罗立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