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金武催字第33号申请人,大连木材交易市场申莆木材经销处。法定代表人蒋剑芳。申请人大连木材交易市场申莆木材经销处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2年11月1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告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银行承兑汇票一份(该汇票号码为3130005123384198,票面金额人民币10万元,出票人浙江兄弟铜铝管制造有限公司,收款人金华市南方铝业有限公司,持票人大连木材交易市场申莆木材经销处,出票日期为2011年9月6日,汇票到期日2012年3月6日,支付银行金华银行武义支行)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大连木材交易市场申莆木材经销处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大连木材交易市场申莆木材经销处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吴尧喜
审 判 员 赖寿溪
审 判 员 徐青雅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代
书记员 叶建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