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渭民初字第02947号原告官路镇瓦新村村民委员会。被告高学武,男,42岁,汉族,住官路镇瓦新村,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官路镇瓦新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高学武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官路镇瓦新村村民委员会于2013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官路镇瓦新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官路镇瓦新村村民委员会承担。
审判员 邓卫民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 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