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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民初字第70号

洪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4-04-02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洪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70号

原告:洪某。

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洪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洪某于2013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洪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洪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洪某负担。

审 判 员 杜忠东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代

书记员 蔡海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