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70号
原告:洪某。
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洪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洪某于2013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洪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洪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洪某负担。
审 判 员 杜忠东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代
书记员 蔡海萍 来自:
洪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70号
原告:洪某。
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洪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洪某于2013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洪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洪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洪某负担。
审 判 员 杜忠东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代
书记员 蔡海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