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江商初字第162号原告王国华。被告王佐胜。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国华诉被告王佐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国华于2013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国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国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王国华负担。
审 判 员 朱学军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代
书记员 郑 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