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陇执字第00020号
申请执行人:王某,女,生于1990年1月2日。
被执行人:吕某某,男,生于1989年3月16日。本院在执行(2012)陇民初字第00380号民事判决书王某诉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吕某某已全部缴纳了执行款3400元,返还了王某陪嫁物海尔洗衣机1台、海尔36寸液晶电视一台、沙发1件、大理石茶几1张及其他零用物品若干,且申请人王某已全部领取。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陇县人民法院(2012)陇民初字第00380号民事判决书第三、第四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 峰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曼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