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苍龙民初字第130号
原告:陈克贵。
被告:刘银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克贵诉被告刘银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克贵未在规定的预交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并不符合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案件受理费的法定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胡时彦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林志书 来源:百度“”
陈克贵与刘银江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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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苍龙民初字第130号
原告:陈克贵。
被告:刘银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克贵诉被告刘银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克贵未在规定的预交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并不符合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案件受理费的法定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胡时彦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林志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