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诸商初字第3645-2号
原告:马仲德。
委托代理人:宣金永。
被告:卢永苗。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仲德与被告卢永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仲德于2013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仲德以双方已自行和解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仲德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768元,依法减半收取1,384元,财产保全费1,170元,合计2,554元,由原告马仲德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赵 琴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蔡瑜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