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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绍诸商初字第3645-2号

马仲德与卢永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4-01-14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马仲德,卢永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诸商初字第3645-2号

原告:马仲德。

委托代理人:宣金永。

被告:卢永苗。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仲德与被告卢永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仲德于2013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仲德以双方已自行和解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仲德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768元,依法减半收取1,384元,财产保全费1,170元,合计2,554元,由原告马仲德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赵 琴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蔡瑜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