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未民保字第00022号申请人刘焕博,男,汉族。被申请人薛凯,男,汉族。
申请人刘焕博以情况紧急,不申请财产保全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为由,于2013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薛凯所有的陕AR56**号轿车车户予以保全查封,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薛凯所有的陕AR56**号轿车车户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旺昌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