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绵高新民初字第77号原告王方佑,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刘功书,绵阳市双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平,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赵宏斌,四川天府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方佑诉被告李平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方佑于2013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原告处分自己诉权的合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方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经院长批准减交为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 伟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史芮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