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陈民一初字第00267号原告何永峰,男,汉族,农民。被告郭龙芳,女,汉族,农民。
原告何永峰与被告郭龙芳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何永峰于2013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何永峰的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永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何永峰负担。
审判员 王彬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高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