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6)金执字第00106-1号申请执行人胥建军,男,生于1971年8月1日,汉族,宝鸡市回收公司下岗职工,家住宝鸡市汉中路151号楼1单元。被执行人马永红,男,生于1970年11月4日,汉族,无业,住宝鸡市金台区沿河街**号楼*单元*层*户。胥建军与马永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5)金民初字第2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马永红未自觉履行义务,胥建军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55000元,从2006年6月18日至2013年1月21日利息45660.40元,诉讼费2808元,执行费2100元,合计105568.4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第243条、第244条、第245条、第253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马永红银行账户存款105568.4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韩世群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吴 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