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阿民初字第234号原告朱国奇,男,1974年出生。被告阿克苏地区天山枣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阿克苏市老实验林场1公里处。法定代表人李顺虎,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张立生,男,1962年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国奇诉被告阿克苏地区天山枣业有限责任公司、张立生枣树嫁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国奇于2013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国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国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立生负担。
审判员 王飞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曹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