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阿民初字第234号

朱国奇与阿克苏地区天山枣业有限责任公司、张立生枣树嫁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拉尔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4-04-14
所属地区
阿拉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朱国奇,阿克苏地区天山枣业有限责任公司,张立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阿民初字第234号原告朱国奇,男,1974年出生。被告阿克苏地区天山枣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阿克苏市老实验林场1公里处。法定代表人李顺虎,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张立生,男,1962年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国奇诉被告阿克苏地区天山枣业有限责任公司、张立生枣树嫁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国奇于2013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国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国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立生负担。

审判员  王飞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曹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