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00015-1号申请执行人李社花,女,1953年3月1日生,汉族,无业,住本市宝化科技公司家属楼。被执行人邓启,男,汉族,1982年8月7日生,住本市朝阳花城1。本院(2012)金民初字第0006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邓启未主动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24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邓启银行款项129028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杜国梁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曹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