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成行非审字第4号申请执行人成安县物价局。被执行人新起点幼儿园。申请执行人成安县物价局于2012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成安县物价局对新起点幼儿园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未公示的价格违法问题处罚一案于2012年7月20日作出的成价检处(2012)3-1345号行政决定。本院于2013年1月6日受理后,由本院行政审判庭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成安县物价局作出的成价检处(2012)3-1345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新起点幼儿园不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事实清楚,成安县物价局对新起点幼儿园处罚的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本院认为,成安县物价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成价检处(2012)3-1345号行政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九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成安县物价局作出的成价检处(2012)3-1345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千海
审 判 员 闫 峰
人民陪审员 王晓敬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海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