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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丛民初字第733号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52)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4-06-29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继承纠纷
当事人
宁某甲,宁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丛民初字第733号原告宁某甲。委托代理人高维,系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某甲与被告宁某乙为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某甲于2013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周长代

审 判 员  吕江涛

代理

审判员  孟伟彬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冀 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