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丛民初字第733号原告宁某甲。委托代理人高维,系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某甲与被告宁某乙为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某甲于2013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周长代
审 判 员 吕江涛
代理
审判员 孟伟彬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冀 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