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佛堂商初字第88号原告王东贤。被告江永进。
原告王东贤诉被告江永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01月1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王东贤于2013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东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东贤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 凯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代
书 记员 陆海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