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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义佛堂商初字第88号

王东贤与江永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4-01-22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东贤,江永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佛堂商初字第88号原告王东贤。被告江永进。

原告王东贤诉被告江永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01月1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王东贤于2013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东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东贤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 凯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代

书 记员 陆海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