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塘商初字第82号原告林万松。被告叶国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万松与被告叶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万松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受理费,又未提出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张小清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
林万松与叶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塘商初字第82号原告林万松。被告叶国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万松与被告叶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万松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受理费,又未提出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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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张小清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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