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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湖吴康商初字第39号

方建华与刘志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4-03-24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方建华,刘志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湖吴康商初字第39号

原告:方建华。

被告:刘志权,:330502195407221817。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建华与被告刘志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方建华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方建华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崔颂文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戴高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