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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复执字第311-1号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行普通执行裁定书(35)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4-06-29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苏某甲,苏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复执字第311-1号申请执行人苏某甲。被执行人苏某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某甲与被执行人苏某乙抚养费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苏某乙2012年4月至2012年11月期间8个月的抚养费合计5600元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2010)复民初字第1535号民事调解书苏某乙2012年4月至2012年11月期间应向苏某甲支付抚养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红燕

审判员  王卫东

审判员  陈 瑞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荣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