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盱民初字第2016号原告鞠华祥,男,1953年1月14日生,汉族。被告祖兆祥,男,1961年8月4日生,汉族。被告泰州市九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鞠华祥与被告祖兆祥、泰州市九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鞠华祥于2014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鞠华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鞠华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70元,由原告鞠华祥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云云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卓 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