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苍商初字第242号
原告:浙江嘉禾印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可昌。
被告:谷银中。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嘉禾印刷有限公司诉被告谷银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浙江嘉禾印刷有限公司在收到预交受理费通知后,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免交、缓交的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林小巧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晓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