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深龙法梓民初字第26号原告深圳市美芯微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贤辉,副总经理。被告天泰盈数码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翀。委托代理人唐威,广东利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因被告拖欠货款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86676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拖欠货款86676元属实。合法的债务应当及时清偿。
原告与被告虽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原告按照被告要求供货,原告与被告之间已经形成买卖合同关系。被告拖欠原告货款86676元未付的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环保采购订单、送货单、对账单为证,且被告在庭审中对原告的起诉金额予以确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因被告一直拖欠该笔货款未付,对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货款86676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天泰盈数码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美芯微电子有限公司货款86676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83元,由被告天泰盈数码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剑飞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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