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温泰商初字第1192号
原告:柳海红。
被告:王陈红。
被告:陈锦乔。
委托代理人:陈锦萼。本院在审理原告柳海红与被告王陈红、陈锦乔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海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申请费820元,合计1970元,由原告柳海红负担。
审 判 长 陈 晓
人民陪审员 陈旭东
人民陪审员 郑庆表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 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