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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衢龙商初字第71号

黄剑军与郑益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4-03-03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黄剑军,郑益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龙商初字第71号

原告:黄剑军,

被告:郑益红,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剑军与被告郑益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协议,且被告郑益红已经向原告黄剑军履行付款义务,原告于2013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郑益红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剑军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剑军撤回对被告郑益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剑军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傅建华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渝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