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龙商初字第71号
原告:黄剑军,
被告:郑益红,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剑军与被告郑益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协议,且被告郑益红已经向原告黄剑军履行付款义务,原告于2013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郑益红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剑军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剑军撤回对被告郑益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剑军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傅建华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渝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