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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莱阳执字第1822-11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莱阳市支行执行案裁定书(3)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20
公开日期
2015-05-13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莱阳市支行,王志东,王兆梅,孙忠礼,于忠国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莱阳执字第1822-1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莱阳市支行。住所地:莱阳市旌阳路109号。

法定代表人:秦晓东,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王志东。

被执行人:王兆梅。

被执行人:孙忠礼。

被执行人:于忠国。本院

二O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作出的(2011)莱阳执字第1822-1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了被执行人于忠国在中国工商银行莱阳市支行卡号62×××83银行存款15000元,现需解除冻结存款,将款扣划至莱阳市人民法院偿付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于忠国在中国工商银行莱阳市支行卡号62×××83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松建

审判员  李卫界

审判员  高 飞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旭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