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莱阳执字第1822-1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莱阳市支行。住所地:莱阳市旌阳路109号。
法定代表人:秦晓东,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王志东。
被执行人:王兆梅。
被执行人:孙忠礼。
被执行人:于忠国。本院
二O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作出的(2011)莱阳执字第1822-1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了被执行人于忠国在中国工商银行莱阳市支行卡号62×××83银行存款15000元,现需解除冻结存款,将款扣划至莱阳市人民法院偿付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于忠国在中国工商银行莱阳市支行卡号62×××83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松建
审判员 李卫界
审判员 高 飞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旭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