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东民(二)初字第74号
原告:沈阳鑫星海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长江街XX号。
法定代表人:侯涛,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春明,该公司员工。
被告:张虹,男,汉族,1983年6月19日出生,住址:沈阳市大东区民强三街**栋***室。
原告沈阳鑫星海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3日通知原告于7日内交纳诉讼费。现原告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故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郭福强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冯 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