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吉丰执字第160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正安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吉林市丰满区。
法定代表人:李正,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袁新民,该公司副经理
被执行人:吉林市铭山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吉林市龙潭区。
法定代表人:倪铭阳,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吉林正安电气有限公司与吉林市铭山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5月31日,在本院立案申请执行。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的(2012)吉丰民二初字第15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后,被执行人均未履行给付义务。2012年11月16日冻结被执行人的车籍。经多方查找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去向不明,代理���同意近期还款,申请执行人申请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2)吉丰民二初字第15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曹国光
审 判 员 赵文明
代理
审判员 王 昊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日代理
书记员 高瑞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