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兴执字第14-1号申请执行人兴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兴业县玉贵路486号。被执行人梁XX,男,195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兴业县沙塘镇福联村。被执行人陈XX,男,195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兴业县石南镇庞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兴民二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2月17日委托广西玉林中信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陈XX所有的座落在兴业县石南镇山川垌南区X幢XXX号(土地证号:兴国用(2003)字第010XX**号,房屋所有权证号:兴房0000XXXX号)的楼房。2013年1月5日,唐XX(身份证号码:4525011967XXXXXXXX)以41万元的最高价竟得,并已交清款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23条、第29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位于兴业县石南镇山川垌南区X幢XXX号的房地产(土地证号:兴国用(2003)字第010XX**号,房屋所有权证号:兴房0000XXXX号)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唐XX(身份证号码:4525011967XXXXXXXX)所有。
二、买受人唐焕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寿强
代理
审判员 杨永莉
代理
审判员 唐国富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陈永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