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3325号原告徐州天达网架幕墙有限公司与被告东海县第二中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吴 鹏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霍学聪 搜索“”
徐州天达网架幕墙有限公司与东海县第二中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3325号原告徐州天达网架幕墙有限公司与被告东海县第二中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吴 鹏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霍学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