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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浙衢刑执字第60号

方瑶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20
公开日期
2015-03-05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方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浙衢刑执字第60号罪犯方瑶,出生于浙江省兰溪市,现押浙江省第三监狱服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4日作出了(2013)浙金刑二终字第20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方瑶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请对罪犯方瑶二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方瑶在本次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劳动积极,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方瑶在本次服刑期间,经过教育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学习努力,劳动积极,完成生产任务。上述事实有监狱对该犯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表现考核汇总表》、《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等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方瑶在本次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方瑶予以减刑二个月十六天(刑期至2014年1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根土

审判员  庄向东

审判员  吴 炜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朱勤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