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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纳溪执字第335-1号

伍在文申请执行李忠成、杨仕容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20
公开日期
2014-06-20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伍在文,李忠成,杨仕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纳溪执字第335-1号申请执行人伍在文被执行人李忠成被执行人杨仕容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2)纳溪民抗字第0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月17日向被执行人李忠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忠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忠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杨仕容(即被执行人李忠成的配偶)在中国农业银行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仕容银行存款7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也仲

代理

审判员  黄 荣

代理

审判员  易正平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刘宗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