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商执字第00223号申请人王启福,又名王金福,男,汉族,生于1964年7月11日,住商南县城关镇郭家村油上组,农民。被申请人商南县水泥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县水泥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正国,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程庆涛,男,汉族,现年43岁,系县水泥公司副总经理。申请人王启福与被申请人商南县水泥建材有限公司因养老保险、经济补偿纠纷一案,经商南县劳动仲裁委员会商劳仲案字(2010)6号裁决书确定,由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养老保险和经济补偿等款项共计25201元。因被申请人未按规定时限支付上述款项25201元,申请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人县水泥公司已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赔偿义务。申请人王启福已领回全部执行款,本案执行终结。执行费50元已经由被执行人缴纳。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商南县劳动仲裁委员会商劳仲案字(2010)6号裁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林生
审判员 :何厚清
审判员 :何显空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 汪 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