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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执字第539-3号

深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非 诉 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执字第539-3号申请执行人深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其对被执行人藁城开元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做出的(冀衡深)安监管罚字[2012]1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

二0一二年八月二十五日向本院申请,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强制执行了被执行人部分款项,但因被执行人经营亏损严重,经查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9)第15号通知》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重新立案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杜凤双

审判员  赵 显

审判员  范 涛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郑志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