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民一初字第4号
原告:路程翔,男,1979年4月20日生,汉族,住吉林市龙潭区。
被告:于海英,男,1968年2月29日生,汉族,住吉林市龙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路程翔诉被告于海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路程翔于2013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路程翔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程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75.00元,减半收取即837.50元,由原告路程翔承担。
审 判 员 崔思文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日代理
书记员 翟青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