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钟法执字第52号申请执行人陶XX。法定代理人陶X信。被执行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钟山支公司。本院在执行陶XX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钟山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钟山支公司已全部履行(2012)贺民二终字第12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2)贺民二终字第12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任水庆
审 判 员 陈庆明
代理
审判员 冯 邕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廖保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