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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钟法执字第52号

陶╳╳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钟山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钟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20
公开日期
2014-10-31
所属地区
钟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陶XX,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钟山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钟法执字第52号申请执行人陶XX。法定代理人陶X信。被执行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钟山支公司。本院在执行陶XX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钟山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钟山支公司已全部履行(2012)贺民二终字第12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2)贺民二终字第12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任水庆

审 判 员  陈庆明

代理

审判员  冯 邕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廖保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