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昌商初字第564号原告李朋兖。被告孙胜国。被告彭文忠。两被告委托代理人杨晓忠,昌邑浩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朋兖与被告孙胜国、彭文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已被告自行和解,账目两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朋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共计167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曲 杰
审 判 员 毕英清
人民陪审员 曹先智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付晓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