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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昌商初字第564号

李朋兖与孙胜国、彭文忠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20
公开日期
2015-06-15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昌商初字第564号原告李朋兖。被告孙胜国。被告彭文忠。两被告委托代理人杨晓忠,昌邑浩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朋兖与被告孙胜国、彭文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已被告自行和解,账目两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朋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共计167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曲 杰

审 判 员  毕英清

人民陪审员  曹先智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付晓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