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佛明法民一初字第18号原告江玲玲,女,1982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杜新华,广东共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雄柏,男,汉族,1978年2月15日出生,住*****,身份证号码:*****,广东共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邓庆林,男,汉族,1975年5月19日出生,住*****,身份证号码:*****。本院受理原告江玲玲诉被告邓庆林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其处分权并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没有法院不准许撤诉的法定事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玲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79元,减半收取289.5元,由原告江玲玲负担。
审判员 XX燕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关乐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