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佛明法民一初字第18号

原告江玲玲诉被告邓庆林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20
公开日期
2014-06-16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江玲玲,邓庆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佛明法民一初字第18号原告江玲玲,女,1982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杜新华,广东共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雄柏,男,汉族,1978年2月15日出生,住*****,身份证号码:*****,广东共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邓庆林,男,汉族,1975年5月19日出生,住*****,身份证号码:*****。本院受理原告江玲玲诉被告邓庆林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其处分权并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没有法院不准许撤诉的法定事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玲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79元,减半收取289.5元,由原告江玲玲负担。

审判员  XX燕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关乐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