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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民初字第68号

原告李林诉被告睢县宏顺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方海涛、人寿财险商丘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20
公开日期
2015-11-23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平民初字第68号原告李林,男。委托代理人韩静秋,系河南晓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睢县宏顺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振秀,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伦,系该公司职工。被告方海涛,男。委托代理人方海庭,系方海涛弟弟。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险商丘市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国常,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绘英,系该公司职员。

原告李林诉被告睢县宏顺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方海涛、人寿财险商丘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林委托代理人韩静秋,被告睢县宏顺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刘伦,被告方海涛委托代理人方海庭,被告人寿财险商丘市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宋绘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2年10月6日7时10分,我乘坐吕静驾驶的冀HL09**大众轿车沿京珠高速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971公里+300米处时,因前方堵车,吕静下车欲转移车上人员并招手提示后方车辆,被告方海涛驾驶的豫N726**豫NG7**挂东风半挂车驶来,我下车见状紧急避险,跳下桥后受伤。豫N726**豫NG7**挂东风半挂车与冀HL09**大众轿车追尾后又与前方停放在行车道内黄炜驾驶的京9JW**福克斯轿车发生刮擦,豫N726**豫NG7**挂东风半挂车将冀HL09**大众轿车推至前方发生交通事故斜停放在应急车道内赵学斌驾驶的豫EB69**豫EM1**挂解放半挂车尾部,造成四车有损、吕静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信阳高速公路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信公高交认字(2012)第301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方海涛负全责,吕静、黄炜、赵学斌、李林无责。我受伤后到北京积水潭医院治疗,医生诊断为1、跟骨骨折(左);2、腰椎骨折。豫N726**豫NG7**挂东风半挂车车主是睢县宏顺运输有限公司及方海涛,该车在人寿财险商丘市支公司投有交强险及商业险。事故发生后,被告分文未赔偿,现起诉要求被告赔偿我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车损、评估费、后期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436981.31元(详见赔偿清单)。

被告睢县宏顺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口头辩称:我公司对车损有异议,医疗费用需要有单据,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方海涛口头辩称:原告提供原始发票,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人寿财险商丘市支公司口头辩称:原告诉请过高,我公司不承担诉讼费、鉴定费等间接损失。本案另一受害人已向法院起诉,我公司交强险已使用完毕。本案保险受益人为北方汽车运输公司。本案原告所受伤害并非被保险车辆撞击所致,是否属于紧急避险应由法院决定,紧急避险应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我公司不承担责任。

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6日7时10分,原告乘坐吕静驾驶的冀HL09**大众轿车沿京珠高速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971公里+300米处时,因前方堵车,吕静下车欲转移车上人员并招手提示后方车辆,被告方海涛驾驶的豫N726**豫NG7**挂东风半挂车驶来,原告下车见状紧急避险,跳下桥后受伤。豫N726**豫NG7**挂东风半挂车与冀HL09**大众轿车追尾后又与前方停放在行车道内黄炜驾驶的京9JW**福克斯轿车发生刮擦,豫N726**豫NG7**挂东风半挂车将冀HL09**大众轿车推至前方发生交通事故斜停放在应急车道内赵学斌驾驶的豫EB69**豫EM1**挂解放半挂车尾部,造成四车有损、吕静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原告被送往信阳市第四人民医院救治,住院4天,用去医疗费4210.26元。因病情需要于2012年10与9日转北京积水潭医院住院之治疗,用去医疗费67881.80元。北京积水潭医院诊断证明书载明原告李林为1、跟骨骨折(左);2、腰椎骨折(L1,压缩性)。建议全休一个月。河北省承德医学院附属医院诊断原告二次手术取出内固定物手术住院需两万元。原告在住院期间由妻子关玉华护理。原告李林和其妻关玉华均在河北省烟草公司承德市公司工作,该公司出具证明原告李林月工资为18900元,关玉华月工资为14800元。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提供证明,证明原告李林及其妻关玉华已缴纳个人所得税。信阳市高速公路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委托信阳市价格认证中心对原告所有的冀HL09**号大众轿车进行定损,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估价鉴定信价证损字(2012)第255号结论书证明冀HL09**号大众轿车估损总值为268189元。原告向本院提交了3000元交通费及6900元评估费票据。另查明,信阳高速公路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信公高交认字(2012)第301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方海涛负全责,吕静、黄炜、赵学斌、李林无责。另查明,豫N726**豫NG7**挂东风半挂车的车实际车主是被告方海涛,该车挂靠在被告睢县宏顺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豫N726**豫NG7**挂东风半挂车在被告人寿财险商丘市支公司均投有强制险和全车商业险,发生交通事故在投保期内。强制险责任限额为医疗费10000元、死亡伤残赔偿1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2000元,商业险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限额为500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李林乘坐吕静驾驶的冀HL09**号轿车,因被告方海涛违反交通规则,造成原告紧急避险跳下桥后受伤,交警部门做出了责任认定书,已认定被告方海涛负全责。因此,被告方海涛作为车主和驾驶人,应对原告所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被告人寿财险商丘市支公司应在被告方海涛为豫N726**豫NG7**挂东风半挂车投保的强制险和商业险限额内对原告李林予以理赔。被告睢县宏顺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原告李林应得到的赔偿为医疗费72092.06元+后期治疗费用20000元=92092.0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天×30元=420元,护理费14天×(14800元÷30天)=6906.66元,误工费44天(住院14天+全休30天)×(18900元÷30天)=27720元,营养费14天×15元=210元,交通费2000元,车损268186元,评估费6900元,共计404434.72元应由被告人寿财险商丘市支公司在豫N726**豫NG7**挂东风半挂车投保的强制险和商业险限额内理赔完后,不足部分应由方海涛承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按被告方海涛为豫N726**豫NG7**挂东风半挂车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险限额理赔给原告李林医疗费20000元,车损4000元,共计24000。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按被告方海涛为豫N726**豫NG7**挂东风半挂车投保的商业险限额理赔给原告李林医疗费72092.06元,护理费6906.66元,误工费27720元,营养费21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20元,交通费2000元,车损211293.28元,共计320642元。

三、被告方海涛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李林车损52892.72元、评估费6900元,共计59792.72元。

四、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7300元,由被告方海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时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潘辽宁

审判员  李艳平

审判员  孔凡伟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