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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阜民二初字第499号

张长才与冀和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20
公开日期
2015-01-04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长才,冀和平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阜民二初字第499号原告张长才。被告冀和平。经审查,原告张长才诉被告冀和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不准确,导致法院无法送达诉讼文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长才的起诉。预收的案件受理费925元、财产保全费520元,退回原告张长才。

审判员  魏文升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爱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