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阜民二初字第499号原告张长才。被告冀和平。经审查,原告张长才诉被告冀和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不准确,导致法院无法送达诉讼文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长才的起诉。预收的案件受理费925元、财产保全费520元,退回原告张长才。
审判员 魏文升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爱茹 来自
张长才与冀和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阜民二初字第499号原告张长才。被告冀和平。经审查,原告张长才诉被告冀和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不准确,导致法院无法送达诉讼文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长才的起诉。预收的案件受理费925元、财产保全费520元,退回原告张长才。
审判员 魏文升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爱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