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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执民字第2964号

唐前镇与王建波、陆生龙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20
公开日期
2016-05-10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唐前镇,王建波,陆生龙,李伟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慈执民字第2964号

申请执行人:唐前镇,农民。

被执行人:王建波,农民。

被执行人:陆生龙,农民。

被执行人:李伟江,农民。本院在执行唐前镇与王建波、陆生龙、李伟江诈骗罪退赔经济损失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建波、陆生龙、李伟江正在监狱服刑,且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2)甬慈执民字第2964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寿森坤

审判员  胡苏南

审判员  徐人卫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任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