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慈执民字第2964号
申请执行人:唐前镇,农民。
被执行人:王建波,农民。
被执行人:陆生龙,农民。
被执行人:李伟江,农民。本院在执行唐前镇与王建波、陆生龙、李伟江诈骗罪退赔经济损失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建波、陆生龙、李伟江正在监狱服刑,且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2)甬慈执民字第2964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寿森坤
审判员 胡苏南
审判员 徐人卫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任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