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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左商初字第12号

原告太原市汇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左云县人民政府装饰装修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左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20
公开日期
2016-01-26
所属地区
山西省左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太原市汇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左云县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左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左商初字第12号 原告太原市汇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水筑。 委托代理人马振兴,山西立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左云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王东升。 原告太原市汇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诉左云县人民政府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7年4月28日,原告通过招标方式中标了左云县政府会议中心及后勤服务楼的装饰装修工程,工程总造价为4648730.89元,但双方未签定书面合同,之后原告便按设计要求开始施工,施工过程中被告左云县人民政府支付原告工程款250万元,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2148730.87元及利息498383.8元。

本院认为:原告通过招标方式中标了被告左云县人民政府会议中心及后勤服务楼的装饰装修工程,工程总造价4648730.89元,且原告又主张贷款利息498383.8元,其诉讼标的的总额已超过500万元,根据全国中级法院经济案件受案标的额提高十倍审判工作量重心下之规定,本案已超出我院受案范围,同时原告虽通过中标方式承揽了该项工程,但根据原告诉称及被告左云县人民政府办公楼装饰维修项目部提出的情况说明,双方至今未签定书面合同,至今原告未向被告提交工程决算资料,被告方后续工程原告方至今未按约定全部完工,致使被告左云县人民政府后勤服务楼至今未能全部投入使用,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太原市汇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不收原告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李 欣

审判员 梁桂芳

审判员 麻日升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尹志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