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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丽云商初字第18号

李冬军与钟新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云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20
公开日期
2014-09-19
所属地区
云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冬军,钟新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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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丽云商初字第18号

原告:李冬军。

被告:钟新伟。

原告李冬军与被告钟新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审判员叶高山独任审判,于2014年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判。原告李冬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钟新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原告起诉称:2006年10月3日,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20000元,借款交付后,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此后,原告多次催讨欠款未果,遂诉诸法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20000元。被告钟新伟未作答辩。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了借条原件一张,待证被告钟新伟借款20000元的事实。经庭审质证,被告钟新伟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质证权的放弃。本院确认原告提供的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据此,结合当事人的庭审陈述,本院所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事实一致。本院认��,原告李冬军与被告钟新伟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被告应及时归还借款。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钟新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归还原告李冬军借款人民币2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钟新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叶高山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日代

书记员 陈园梦 来源:百度搜索“”